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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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0855号“”、第1968460号“”、第8136152号“”、第33624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城干红葡萄酒; 二、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损失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 6 -22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