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19-4045潍柴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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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 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工业园党海民汽车配件销售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591020号“”及第9322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三门峡工业园***汽车配件销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591020号“”及第9322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润滑油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润滑油产品; 四、被告三门峡工业园***汽车配件销售店立即停止对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润滑油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润滑油产品; 五、被告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六、被告三门峡工业园***汽车配件销售店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七、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9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12049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负担3020元,由被告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负担9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