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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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借款本金49964.37元、利息8085.88元(计算至2021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对被告***、***名下的鲁Y3××××(车辆识别代码:LFV3A23C9C3137204)的大众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在履行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元,财产保全费593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