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东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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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东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9,958.29元、利息3,673.48元、违约金1,037.48元,并应支付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99,958.29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透支利息及按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10元,最高500元,但***应承担的前述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每月不应超过月利率2%)。”;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东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9,958.29元、利息3,673.48元、违约金1,037.48元,并应支付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99,958.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透支利息及按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10元,最高500元,但***应承担的前述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月利率不应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计1196.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东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4-30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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