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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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473.17元及截至2021年2月21日的利息683.02元,合计欠款金额49,156.19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8,473.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2625‰计算的利息; 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9元,减半收取514.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4-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