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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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中车四方所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6829.47元; 二、被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中车四方所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2116829.4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中车四方所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8元,减半收取134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14元,由被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