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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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 成都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6075号 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住***。 负责人:李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莉,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成都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兰耀仪 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与被告***、成都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翔 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昕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