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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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山东凯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烟台泰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21)鲁0685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珍、杨景文、王寿常、丁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立珍交纳执行款共计45000元,执行费575元,并返还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珍、杨景文、王寿常、丁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