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清市迪川包装有限公司
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清市迪川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36180.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清市迪川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83元,由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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