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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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729.4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原告***负担2019.8元,被告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