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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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市康友服饰有限公司长泾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长泾起隆针织厂因火灾造成的原料损失650000元。 二、江阴市康友服饰有限公司长泾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时,由江阴市康友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江阴市长泾起隆针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0元(江阴市长泾起隆针织厂已预交),由江阴市康友服饰有限公司长泾分公司负担6676.38元,江阴市康友服饰有限公司长泾分公司、江阴市康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543.62元。江阴市康友服饰有限公司长泾分公司、江阴市康友服饰有限公司应将其负担的8543.6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长泾起隆针织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