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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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星诺管粧构件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嘉兴市星诺管粧构件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负担2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