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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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功夫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2198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中国中铁通信信号(勘测)有限公司员工,住***。

被告:北京功夫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银川,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原告***与被告北京功夫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夫时代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功夫时代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退还剩余学费9355.8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9年5月15日和2019年7月23日在该培训机构先后为孩子支付培训费用4165元加上8384元,共计12549元。第一次缴费4165元共计30节课,已上23节课,剩余7节课;第二次分别缴费4932元和3452元,课程未上课,两次剩余金额共计9355.8元。现该机构告知我,该机构以后将不具备继续培训的能力,并即将宣告破产,协商退费无果。

功夫时代公司未作答辩。

***辩称,我现在没有记录原告剩余多少课时,一开始是因为疫情不能上课,而且不止是这一家。到后来2020年9月十几号,教委体委说可以申请开课,但是还是有很多手续,所以正常开课应该在10月份以后,10月份以后我在家长群也说了是可以上课的,但是地点换了,而且地点交通比以前更方便,就在地铁站出口,场地的装修也比以前好,大概一百一十几个孩子都转到那边上课了,都在履行之前的协议,剩余有个别少数家长也申请退费,这些也跟后来的公司法人杨银川,我在问他这件事。杨银川是2019年5月23日签署的公司转让协议,2020年1月就疫情了,所以公司资金紧张,还是坚持能够履行完孩子在精武萌上课的协议,不应退费,也没有钱退费。我也进行了协调,协调了其他的机构,给家长多了选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5月15日,***向武弈功夫!何师父转款4165元;2019年7月23日,***向武弈功夫!何师父转款3452元、4932元,共计8384元。

关于合同,***称第一次签署的合同丢失找不到了,第二次未签署合同。***称,认可刘尊灏系培训班的学员,之所以没有签署合同是因为***的课程系承接其他培训班学员的课程。

关于剩余课程,***称第一次缴费4165元,共计30节课,已经上23节课,剩余7节课;第二次缴费的课程,未上课。***提交课时剩余截屏,显示截至11月7日刘尊灏剩余69节课。***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衣服是150元一身,送的也有,原告这个衣服是买的还是送的不确定,但是我认为应该减去一身衣服的价格,4932、3452元是接的别的家长的课,原告把钱转给了何师傅,但是何师傅肯定是把钱转给了上家的家长,所以这是原告之所以没有合同原因,62节课,一周两节课,大概不到一年就上完了,课时有效期只是到2020年7月,是一年的有效期上完不存在退费。***称衣服系赠送。

***提交:证据一、购股协议书复印件一页,证明该公司不是一人公司,有股东邱芳毅,其是实际控制人;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实际公司是由邱芳毅控制的,公司构架中是以邱总为核心的,微信截屏中有显示,邱总为公司股东,每个月有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格式也是邱总给我的;证据三、收购协议书复印件一页,证明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已经转让给杨银川;证据四、与杨银川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我于2019年底已经将公司转让给了杨银川,而该事件发生于2020年。***发表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为签署的时间2019年5月23日,真正办理完毕的时间是2020年,和我们是没有关系的,我们第二笔费用是2019年7月完成交纳的,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时候签署的协议;证据二,真实性应该没有问题,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聊天记录里是邱总把事情委托给***,是***在办理相关事情,整个精武萌的应该是***在负责;证据三,我们上课的时候法人就是***;证据四,记录中应该能看出来杨总是委托***来和我们协商的。

功夫时代分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注销,功夫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6月19日由***变更为杨银川,功夫时代公司投资人于2020年1月16日由自然人股东***变更为自然人股东杨银川。分公司注销后仍然使用分公司的章为总公司行为,总公司履行相关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功夫时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虽***未提交书面的培训合同,但因***认可刘尊灏系该培训班的学员,本院认定双方存在教育培训合同服务关系。

***主张协议相对方为功夫时代公司,是公司行为,且功夫时代公司已经转让给杨银川,故该案与我无关。本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功夫时代公司为***独资设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功夫时代公司股东变更发生在签订协议、收费之后,故***作为被告,主体适格;至于***主张从2020年10月开始可以正常上课,是***自己不带孩子去上课,所以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功夫时代公司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课时数及上课地点,原告有权要求功夫时代公司退还预支的课时费。综上,对***要求退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退费金额,***在庭审中称剩余69次课,因***、功夫时代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剩余课时费情况,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于***要求功夫时代公司、***连带退还课时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扣除衣服费用150元,因庭审中***认可该服装为赠送,因此本院对该主张予以采信,扣除衣服费用后本院认定最终退费金额为9205.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功夫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还***剩余课时费9205.8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诉讼费用5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功夫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功夫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15
发布日期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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