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执复89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宋雷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林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申请复议人宋雷杰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金执字第2318号***、宋雷杰退赔刑事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雷杰名下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地产)。宋雷杰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在涉***、宋雷杰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之一***已与被害人林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林某的执行款由***负责归还,故请求解除执行法院对系争房地产的查封。执行法院审查中,被害人林某提出执行中虽然与***签订和解协议,但表示其不放弃对宋雷杰退赔损失的请求,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故剩余损失仍应由两被执行人退赔。

执行法院查明,在涉***、宋雷杰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执行中,执行法院于2014年7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雷杰名下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地产,2016年7月3日又对该房地产进行了续封。2014年12月15日,被害人林某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法院认为,在涉***、宋雷杰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执行中,虽然被害人与被执行人之一的***达成了执行和解,但被害人并未明确表示不要求被执行人宋雷杰退赔经济损失,且本案尚未执行完毕,两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在被害人损失尚未完全清偿情况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沪0116执异2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宋雷杰的异议申请。宋雷杰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以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林某坚持原审答辩意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达成还款协议,但实际未履行。执行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有(2014)金执字第231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解协议等为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申请复议人宋雷杰系本案被执行人,在本案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对宋雷杰名下的系争房地产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依法有据,驳回宋雷杰的执行异议,也并无不当。宋雷杰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雷杰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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