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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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现代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4层4230室-5,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880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吴慧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现代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郊康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5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不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卷材料表明,涉案招投标公告对诉讼法院作了明确约定,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之约定,依法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