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秀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1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没有向被上诉人***借过款项,本案的《借款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卷材料表明,本案当事人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对诉讼法院作了明确约定,原审法院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依法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