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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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秀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1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阳市鑫润木饰面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没有向被上诉人***借过款项,本案的《借款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卷材料表明,本案当事人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对诉讼法院作了明确约定,原审法院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依法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