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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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0民初4894号 起诉人吴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起诉人乐意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述两名起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名起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3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燕、乐意修的起诉状,请求本院判令:1、被起诉人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300街坊三湘世纪花城业主委员会排除两起诉人在小区地下车库产权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相关的电表及充电桩的干扰和阻碍,给予两起诉人安装充电桩提供安装方便(包括在电力公司安装充电线路时配合打开小区配电箱等);2、两被起诉人赔偿两起诉人误工费、交通费1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起诉人要求两被起诉人打开小区配电箱、为安装充电线路提供方便等诉请,属于小区业委会依据法定程序自行决定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吴燕、乐意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