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国浩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松执字第216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郑克用,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肖善堂,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何园,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谢巍,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何芳,女,****年**月**路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被执行人上海国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何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郑克用诉被告肖善堂、何园、谢巍、何芳、上海国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能按调解协议履行偿付义务,权利人郑克用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肖善堂偿还原告郑克用借款54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资金占用费,被告何园、谢巍、何芳、上海国浩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5,480.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其于2014年3月5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何芳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执行人何园、谢巍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中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经审查,该二处房屋分别设有抵押债权650万元、292万元,故无评估拍卖意义;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克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但查封的该二处房屋分别设有抵押债权650万元、292万元,故无评估拍卖意义;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郑克用与被执行人肖善堂、何园、谢巍、何芳、上海国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代理执行员徐红卫二○一四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