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仓满金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太仓满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1389.76元。该款由被告苏州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 二、驳回反诉原告苏州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108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预交632元,被告预交449元,本院不再退回,原告预交的632元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