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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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权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上海权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权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3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权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人民币24,395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65.93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10月13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权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沪贸仲裁字第384号裁决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