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松执字第736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73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明浩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国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菁,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褚平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褚佳慧,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许维龙,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戴康顶,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明浩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褚平强、褚佳慧、许维龙、戴康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明浩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褚平强偿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截至2015年4月15日止的利息1,608,000元,支付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的利息;如被告褚平强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与被告褚平强、褚佳慧协商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翔峰路XXX弄XXX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褚平强继续清偿,被告许维龙、戴康顶对被告褚平强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褚平强、许维龙、戴康顶负担案件诉讼费63,05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褚平强、褚佳慧、许维龙、戴康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四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褚平强、戴康顶等人于2016年4月中旬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由被执行人戴康顶按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0万元。至此,本案其余执行标的因尚需等待被执行人按照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但履行义务尚需时日而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本案执行其余标的暂无执行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明浩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褚平强、褚佳慧、许维龙、戴康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白志中执行员陈长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