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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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0239.8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以268191.8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以335239.8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以305239.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以28523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以275239.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以25523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以235239.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以135239.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以135239.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33元,保全费2020元。以上费用由被告负担4518元,由原告负担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