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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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19,480.37元、利息15.23元、罚息5,036.82元,合计24,532.42元(罚息暂计至2020年10月21日)及按照合同约定从2020年10月22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 7 - 109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