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21)鲁0685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飞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言德劳务合同案由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0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言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言德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4075元,本院已将执行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于2021年8月28日执结。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学飞与被执行人王言德劳务合同案由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