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09198.0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2元,依法减半收取1331元,由***负担100元,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1元。重新鉴定费3170元(已经由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