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09198.0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2元,依法减半收取1331元,由***负担100元,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1元。重新鉴定费3170元(已经由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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