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物质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已履行); 二、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1000000元,扣除其已赔付的846802.15元,尚需赔偿153197.8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嘉兴市秀洲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赔偿***、***、***23272.7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赔偿***、***、***37008.9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7402元,由***、***、***负担1110元,由***负担5182元,由***负担111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