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砂石款82000元及违约损失(以8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5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3-25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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