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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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砂石款82000元及违约损失(以8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5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3-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