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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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徐分理处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01月31日起至2008年01月11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076%计算;自2008年01月12日起至2014年04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114%计算;自2014年05月01日起至2017年09月09日止,以借款本金1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114%计算;自2017年0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11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