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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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民再21号民事判决主文及(2016)黑11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维持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解除***与***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30公顷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30公顷土地由***耕种,***协助***办理土地登记变更手续。 三、变更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返还***280,000元购地款,并以7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的利息。以5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的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11.50元,由***负担5677.24元,由***负担3334.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