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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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尚欠农机款17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800元为本金,利率按照月息1.2分,时间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240元,合计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