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金额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的总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大余县的房产(权属证书编号:余房权证私字第××号,不动单元号360723002001GB00788F00010001)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在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大余县的房产(权属证书编号:余房权证私字第××号,不动单元号360723002001GB00788F00010001)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