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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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借款本金43832.33元、支付利息5382.46元(截至2021年4月22日),并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XXXX号】在最高额33342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