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舒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夏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舒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宁夏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宁夏舒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8号、30号(原海外旅行社办公楼); 三、被告宁夏舒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4月22日的房屋租金52149.04元,并按日租金506元的标准向原告宁夏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涉案房屋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还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支付52149.04元租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宁夏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1元,由原告宁夏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1元,被告宁夏舒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