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合计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465‰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4.197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