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凝固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煤业(集团)机电装备劳动服务公司
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机电装备劳动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凝固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701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4日起,以货款本金4470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至上述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西凝固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86元,减半收取21943元,由原告山西凝固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84元,由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机电装备劳动服务公司承担21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27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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