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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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川县供销合作社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2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延川县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高锦宝,系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庆,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申请执行人延川县供销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2021)陕0622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川县供销合作社于2021年8月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延川县供销合作社借款本息合计10500元,交纳执行费57.5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
裁判日期 | 2021-8-6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