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保险代偿款3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财产保全费360元,合计人民币685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