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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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9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9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8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合计7220元,由原告***负担3900元,被告***、***负担3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