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玉恒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洛阳玉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付给原告***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按照购房款277786元的年利率3%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洛阳玉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2元,原告***负担3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