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60765.94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算至2019年5月14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结清本金时止),共计1860765.94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担保的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