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乡县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宁乡县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24.5722万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乡县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486元,原告***、***负担55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