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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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32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91元,由上诉人***负担941元,被上诉人***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9-9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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