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32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91元,由上诉人***负担941元,被上诉人***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9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