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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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21年9月7日为13378.27元;2021年9月7日后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未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抵押的登记在***名下坐落于浏阳市淳口镇洞庭村公屋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