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州市大亚湾胜景实业发展公司
惠州市保华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胜景实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土批文惠市国土征(1**5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胜景实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惠东县*地段23248.3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土征字第(*号];

以上查封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5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7-11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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