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本金本金58799.75元,截止2021年1月4日的费用16015.47元、利息5856.63元,共计:80671.85元;

二、被告***同时承担从2021年1月4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58799.75元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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