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本金49129.12元,截止2021年1月4日的费用7496.76元、利息7019.48元,共计63645.36元;

二、被告***同时承担从2021年1月4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金49129.12元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25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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