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禾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禾信用社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9956.43元及利息2056.56元; 二、驳回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禾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