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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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0922执恢98号

姜淑纯、詹红梅、郭劲松:

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淑纯与被执行人詹红梅、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詹红梅、郭劲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淑纯于2017年4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湘0922执1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姜淑纯不服(2016)湘09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2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民再2053号民事裁定,指令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8年6月20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撤销本院(2016)湘092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及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湘092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詹红梅、郭劲松不服该判决,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湘09民终5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淑纯于2019年9月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姜淑纯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詹红梅、郭劲松工资收入的方式来实现权益,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湘0922执10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湘09民终5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淑纯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扣划被执行人詹红梅、郭劲松的工资收入373,642元,其中执行款344,250元,案件受理费6,419元,财产保全费2,226元,执行费5,2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5,451元,被执行人詹红梅、郭劲松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湘09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姜淑纯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7-19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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