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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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共两个供暖季的供暖费5787元; 二、驳回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元,已交纳;由***负担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