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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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幸福本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906号 原告:成都幸福本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佟家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幸福本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幸福本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成都幸福本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梅梅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